11规则履约过渡期实施情况摘要
admin 发布于 2015-01-21
11规则履约过渡期实施情况摘要
一、2013年4月1日起中国籍海船港口刷身份证签证
2013年4月1日起,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将在全国推广,该系统将实现海船船员(不包括厨工和服务员)在港口通过刷身份证完成签证(内河船员按照原方式进行),4月1日系统升级后在船员管理系统中有如下调整和要求:
1.如果船员为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刷卡时将在系统中提示为专职管理人员,不能上船任职;
2. 船员任职解职资历维护中,仅能维护到2013.4.1前(2013.4.1后资历均通过刷身份证维护);
3. 自2013年4月1日起,所有进出港中国籍海船在第一次办理进或出港手续时,应携带在船中国籍船员(持适任证书或见习船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船舶签证簿》等,集中办理一次船员任职登记、完成在船船员信息的初始化。
4.在2012年10月1日起,在已公布可以签发健康证书的医院里按照新的体检要求体检的船员,可以直接去原医院换发健康证书。
二、新版合格证培训和换证要求
根据中国海事局颁布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船员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如下:
(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在完成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要求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厦门泛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取得为自有普通船员进行培训的资质。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在船船员必须持有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代码Z07)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代码Z08),其中专职担任厨师和服务生的船员,仅需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如果服务生只是过渡阶段,之后还有可能担任甲板或者机舱其他部门的职务,则仍需要同时持有Z07/Z08证书。有关换证要求如下:
1、2012年1月1日以前有海历的船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六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可直接在2014年1月1日前换发Z07和Z08证书;其中:
A、普通船员,需首先经过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培训,方能换发Z07和Z08证书。
B、证书的更换,尽量采用属地化的管理,适任证书是福建海事局签发的高级船员,尽量在福建海事局申请签发Z07和Z08证书。
C、适任证书在其它海事局签发的高级船员,目前由于各个海事局政策理解各有不同,船员可以与当地的海事局,了解落实当地的办理情况。
D、在船的普通船员关于Z07/Z08证书的问题,因在船没有办法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补差,各个公司也正在和主管单位沟通。相信后续会有更加客观合理的政策出台。后续如果有明确的政策,公司也会积极的收集最新的政策法规通报给大家。
2、2012年1月1日以后上船的船员,需要前往海事局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参加该项培训之后,方可换发Z07和Z08证书。
(三)、关于特种证书:
1、2016年7月1日后,旧版《油安》和《化安》将合并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两者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仅持有其中一本者,需参加过渡期合格证培训方可换发;
2、同时持有旧版《油操》和《原油洗舱》的船员,可直接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仅持有旧版《油操》者,需参加过渡期合格证培训方可换发;
3、持有旧版《化操》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四)、开展Z07、Z08换证、“基安补差”培训和“Z07、Z08”培训事宜已是迫在眉睫,为做好上述培训与换证,厦门泛海公司制定的安排如下:
1、符合直接换发Z07和Z08证书要求的船员,公司开始着手进行换证办理,如有有需要在船船员配合提供资料的,公司会发函通知,请通知到的船员,积极配合;
2、对在岸或即将上船的普通船员开展“基安补差培训”,能参加培训的尽量安排到公司进行培训,尽量确保新上船普通船员都完成“基安补差培训”,便于后续换证安排;
3、所有在2012年1月1日之后才上船的船员,全部安排去参加《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
三、船员“酒驾” 处罚比陆上司机更重
众所周知,司机“酒驾”被查不仅要被罚款,严重者还会坐牢,那么水手“酒驾”又该如何处理呢?
据了解,近日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进行修订,要求海事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饮酒,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而且,船员不得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船员值班能力受到药物或酒精的影响时,不得安排其值班。船员一旦被查获存在这些违规情况,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外派机构特别注意
最新消息 3月1日天津海事局出台新规,对辖区所有海员证管理单位做以下要求:
1、自3月1日起,凡具有出境证明自签资格的单位,不得为签订管理协议办理的海员证(以下简称协议船员)自签出境证明,协议船员只能由签订管理协议的海员证单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办理出境证明,且必须提交船员已缴交的社保单。
2、自4月1日起,各海员证单位仅能为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办理借调证明,协议船员需由派出单位为其重新办理海员证。各船员派出机构如确需借用其他机构的协议船员,向海事局申请出境证明时需提交①签订海员证管理协议单位的同意函,②申办该海员证时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同意函③船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3、严格禁止取得外派机构资质单位的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名义独立开展外派业务,需独立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外派管理规定申请取得外派许可证。
简单讲,就是:
(1)协议船员的海员证不能自签,必须到海事局办出境证;
(2)协议船员不能外借,必须由派出单位再办海员证派出,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出同意函;
(3)分支机构不得办出境证。
鉴于天津海事局辖区的海员证申办单位多为“中”字头单位,且办证量较大,此规定的出台将涉及众多船员和机构。因此,特别提醒我辖区各外派机构密切关注天津海事局的新规动向,提前采取措施,做好为上述企业协议船员换发本机构海员证的准备,积极全面应对,确保海员外派工作有序开展。
五、定义
1、“自有船员”即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船员。“协议船员”,即与机构依法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建立了契约管理关系的船员。“社会船员”,即在国内未与任何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与任何服务外派机构签订船员服务协议的船员。
2、(自签单位)自有船员可以自签,协议船员不能自签,现阶段严格查处协议船员派往非公司签约船舶(代办出境证件)的行为(限期整改,暂停业务),要求协议船员外派后公司加强船员的外派期间跟踪管理。自签单位的管理制度中要加强自签单位的空白证件管理,做到空白证件管理人、制证员和核证人的“不得兼任”。
3、(一般单位)自有船员(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可以借用,协议船员(用协议办理的海员证的船员)不能借用。
4、(下一步设想)过渡期内,协议船员采取并行的方式,一是协议船员由其他单位外派时,需(1)原单位注销原海员证、新单位新申请海员证,或(2)原单位不直接注销海员证、由新单位申请在系统直接转公司属性,而后由新单位外派和开具出境证明(有待管理系统升级);二是,协议船员暂时允许外借并由派遣单位签发出境证明(关闭时间待定,部分海事局先行试点)。
5、(管理系统)(1)实现船员与劳动关系的关联功能,只认可船员与机构签订的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唯一一个有效的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2)实现上述功能后,申办单位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将船员和合同关系的属性进行分类和性质再认定。公司不能将服务协议(管理协议)录入到劳动合同属性中,如导致船员和合同关系属性认定的错误,对于申报错误的要给予暂停业务和相应的行政处罚。